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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畅谈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主题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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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治》杂志202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4-05-2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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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高水平法治提供坚实基础、稳定环境和有力保障。坚持以法治引领和护航高质量发展,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期待,也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本期约请两会代表委员聚焦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从不同视角畅谈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真知灼见,以飨读者。

全力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治

  马一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韩天舒(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法治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新质生产力,也就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具有充分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

  一、知识产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轨道

  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定义性特征。现代社会,创新不再是零敲碎打,而是由组织筹划,提供经济资源,发明创造以及创造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共同组成的系统工程。实现这样的创新,必须栖身于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要建构这样的创新生态系统,则离不开制度支撑。从世界经济史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有效激励创新的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在内部结构上,知识产权是科技、法律和市场的统一体。谈科技创新,必然要谈知识产权;谋高质量发展,必然要谋知识产权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的力量密码就是以法治手段重构生产关系,推动社会生产从以土地为基础资源的增长模式,逐步过渡到以知识为核心要素的正增长状态。进而,在知识产权法治的持续激励和保障下,使知识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源泉、创新成为推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因而,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创新位居核心地位,法治保障全面创新,知识产权法治则是支持全面创新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轨道。

  二、知识产权法治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多重措施不断刺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解决了科技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数量“从0到1”的问题。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01.5万件(不含港澳台),稳居世界第一,是世界上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量超400万件的国家;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达4614.6万件,连续十几年都是世界唯一拥有百万级年度商标申请量的国家。这些数据说明,知识产权已经彻底融入了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固然,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可以体现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巨大进步,但我国仍然面临着“知识产权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不匹配”“知识产权规模扩大与经济增长不相称”“知识产权量的增长与质的提升不协调”等多重矛盾。面向未来,如何激活我国现存的超大规模知识产权存量资产,使之切实转化为社会财富和新质生产力;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数量的有效增长,成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新课题。

  高质量发展是指引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工作主题。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过去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通过建设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保护体系、运行机制、服务体系、人文环境、开放体系等措施,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法治变革提出的挑战。

  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知识产权法治就要引导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创造观,规范政策对知识产权申请行为的诱导,清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资助政策,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此外,还要继续深化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机制,加速推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财政资助专利成果强制许可,健全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通过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促进专利资产流转。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三、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治的进一步革新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不可忽视的是,改革开放前的计划思维、管制思维一定程度上仍隐藏在相关政策观念和治理实践中。此外,从当前的产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也没有充分考虑并合理量化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独特优势。

  因此,建议着重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党领导下的新型举国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在科技领域“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论断。建设“新型举国体制”本质上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政府与市场关系下的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激励体系。

  我国现有的科技创新体系本质上是以企业为主导的市场体系和以国有科研院所高校为支撑的举国体制的双轨驱动,知识产权法治则成为双轨创新机制的最大公约数。因而,要想充分激活双轨创新机制的活力,需要发挥知识产权法治在这两套创新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市场化创新机制的完善,就是知识产权内在市场逻辑的展开。可以充分调动市场的自发性力量,促进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在新型举国体制内,知识产权法治是全面释放创新潜能的最大变量。有必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治,发挥科技举国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实现局部政府配置与整体市场配置的有效融合。

  二是充分激活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企业家的人才优势,经济发展具备强劲的内生动力、韧性、潜力。我国拥有全球独特的超大型单一市场,法律体系、税务规则等具有超强的统一性。依托这样的市场,我国完全有条件发展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市场的价值高地。但目前有观点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不值钱”。随着新质生产力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以保障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法治也需要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

  例如,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中,要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使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但目前仍然缺乏系统有效的办法。司法审判中鲜有裁判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市场的特点和产业配套的优势。

  从一定意义上讲,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司法定价的过程。若能牢牢把握我国市场的特点和优势,并将这一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司法定价中的考量因素,就有助于为中国本土知识产权在全球贸易中获得优势地位创造价值空间。

  知识产权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性成果。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法治是在人类社会转向以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后逐渐脱颖而出的一项新式财产制度,并在数百年间逐步被世界各地区和各文明体系所接纳。知识产权法治是国家创新发展的通用型社会建构。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全力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治必将释放出更强的价值与活力。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辛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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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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